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5-11-30
施行日期:198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