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17

施行日期:199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陈怡、李细雄与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案与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清河县华欣绒毛厂诉张凤香、第三人梁克、曹莎、陈怡、李细雄购建楼房纠纷案,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但两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同一的,即坐落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永泾村大靓花园新村69号、70号的两幢4层楼房。该房产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应将清河县华欣绒毛厂诉张凤香、第三人梁克、曹莎、陈怡、李细雄购建楼房纠纷一案,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今后凡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请按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后,再报我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