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诉江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物资调剂经销部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经(1994)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4-21

施行日期:199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以下称桂林公司)诉江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物资调剂经销部(以下称江西经销部)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管辖权问题,江西经销部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该院受理本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作了书面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亦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向我院提交了书面报告。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购销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在广西北海市,由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当江西经销部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后,又要求桂林地区中院解除冻结、扣押措施,并明确表示对管辖异议仍然要上诉,同时亦未撤回书面上诉状的情况下,桂林地区中院不将案卷移送广西高院,而以江西经销部已放弃管辖权异议为由通知该部到庭应诉并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广西高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桂林地区中院[1993]经裁字第33号、第34号和[1993]桂地法经初裁字第35号、第36号民事裁定、[1993]桂地法经民初通字第2号通知以及[1993]桂地法经初判字第11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