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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应如何纠正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1994)3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21

施行日期:199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4]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可比照我院1986年4月2日法(研)复[1986]14号批复的精神处理。即: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纠正的方法,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也可以使用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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