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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为民十项措施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1

施行日期:2004-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自觉遵守司法礼仪,注重司法文明。

二、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随案送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就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的情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自的举证责任等进行必要的指导、提示、解释和说明。

四、境外人员进行法律咨询而未随翻译的,接待时可以提供英语、法语翻译。

五、在排期开庭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充分考虑当事人交通、工作安排、外国节日等因素,合理确定开庭时间。

六、因情况紧迫或确有必要,可以在双休日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审理案件或采取扣船等保全措施。

七、加强案件调解工作,既要讲究办案艺术,注重方式方法,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又要避免案件久调不决。

八、实行审限延长理由告知制度,涉外案件的审限参照国内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超过该期限的,要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延长审限的理由及延长的时间。

九、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案件审结后,法律文书刊登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广西分页)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十、建立与社会的沟通平台:电话:0771-2876100,传真:0771-2813043,电子信箱:gxhicourt@sina.com,网址(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为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广西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会的沟通平台:电话:0771-2876100,传真:0771-2813043,电子信箱:gxhicourt@sina.com,网址(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为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广西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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