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4】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8
时效性:已失效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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