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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2

施行日期:2005-12-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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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深刻剖析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迅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坚决落实《通知》提出的具体措施,严防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布置安排,广泛宣传《通知》精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安排,迅速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部门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的核心内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在岁末年初召开各种会议时,都要把传达学习贯彻《通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会议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告、文件等多种方式和方法,把《通知》精神传达到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和广大农村,做到家喻户晓。已经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的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安全监督员集中学习,吃透《通知》精神,通过他们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并监督企业落实情况。烟花爆竹重点产区、非法生产活动较多地区的县(区)政府还要组织重点乡镇的村党支部书记集中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在中小学校放寒假之前,各中小学校都要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教育。

二、政府统一领导,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要坚决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的要求上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周密部署、有序开展本地区的打非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三超”(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使用禁用药物、用工管理混乱、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重点检查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检查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仓储条件、产品质量与购买渠道等情况。在春节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监督,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通过加强销售市场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注意发现非法贩运渠道和非法生产厂点,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好、落实好《通知》精神,抓出实效。2006年1月15日前,请把本地区宣传贯彻《通知》的情况和今年以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情况(如开展打击行动的次数,收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加工设备和工具的数量,处理的相关人员情况,非法生产销售活动较多的县乡等)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宣传贯彻《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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