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二○○二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2]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03

施行日期:2002-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海沧)人劳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将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1年厦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390元;2002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70元(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填写《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分别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2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单位中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60%的按60%(834元),超过300%的按300%(4170元)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参保时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与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按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8%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的60%和超过300%,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业主缴10%、雇工个人缴8%。自由从业(失业)人员按此缴费标准缴。

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职工,从2002年7月起以最低工资标准470元为缴费基数,按22%费率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

2、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原补充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1)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00%一300%(1390元一4170元)之间的部份,超过应缴统筹基金的50%按11%提取后缴纳;(2)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可列入成本开支缴的部份;(3)企业自有资金缴的。

3、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全市最低工资47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个人缴6%,个人帐户仍按11%建立。本市农村户口的职工按外来员工缴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外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此外,单位也可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缴费标准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市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缴失业保险费。按职工2001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提取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外来员工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470元的2%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员工个人不缴。

三、工伤保险

本市职工及外来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均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2001年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1390元)为基数,对照本单位费率缴纳。为便于计算,执行0.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7.00元;执行1%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13.90元;执行1.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0.90元;执行2%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7.80元。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的职工,按个人2001年度的工资总额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个人2001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外来员工医疗保险

按照《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暂行办法》规定,以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其中单位缴4%,个人缴2%。本市农村户口的职工按外来员工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标准自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执行。

五、其他

1、2002年度申报时间:2002年5月10日至6月7日。

各单位须携带经职工个人签名的《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本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I-39](私营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加盖单位公章的2001年度年终财务报表《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工业企业:会工附02-(2)表、商业企业:会年企附03续表、其他类型企业应提供体现本单位全年职工数与工资总额的财务统计年报),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对于逾期未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上年度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本缴费年度不予更改变动。

若同一缴费年度内职工没有增减变化的,每月可不重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但2002年6月所有单位都必须报送7月份的《厦门市职工缴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原数额收缴。

2、社会保险费“月申报”: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须提前一个月的10-3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下月的《厦门市职工缴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即报下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

3、为建立统一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纳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统筹范围的参保单位和原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职工缴费的参保单位,从2002年6月10日起,统一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进行归口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二○○二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