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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征集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3

施行日期:2002-07-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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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计委、财政局、人劳局、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征集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征集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维护建筑安装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8〕12号、浙计经基〔1998〕16号、浙财基字〔1998〕1号)的要求,结合衢州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征集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衢州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以承接工程直接费的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三、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填报《社会保险费计缴申请表》,并到地税征管分局代施工企业先行缴纳,缴费后凭税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代缴的税票原件,应交施工企业抵扣工程款项。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参保缴费并按上述规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已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低于按工程直接费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计取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按已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返还;

(二)已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高于按工程直接费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计取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按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全部返还。

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规定的竣工工期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社保部门提供的已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返还有关费用。

五、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及不按本通知要求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应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自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相关证明和减免有关费用。

六、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障风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七、劳动、规划、建设、交通、水利、财政、计委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用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八、本意见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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