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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7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9

施行日期:2002-07-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7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截止6月底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其中定期存款和国债在到期前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管,到期后缴入。

二、缴库办法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部分,由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设立“社会保险费待解户”的,直接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部分,缴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将财政专户接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时缴入国库。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入库,地税、劳动保障部门的待解户或过渡账户当天不得留有结余。

三、资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管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资金入库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开具拨款通知书,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用款意见,审核后将资金及时拨入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要及时掌握、核算资金的征收、入库、支付情况,财政、地税、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系,完善工作流程和办法,并认真做好日常对账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年初编制预算,年末编报决算,如实反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预算科目

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解缴、拨付养老保险基金适用的预算科目,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均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五、其他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继续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其他有关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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