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日政字[200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4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按4.00元执行。其中1.10元为每小时劳动者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五、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日政发[2002]76号文件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