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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劳社[200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妥善解决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根据参保职工和医疗专家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市劳社[2003]86号)规定的8种慢性病基础上,再增加5种慢性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的病种及年度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血液透析程度)800元;

(二)慢性肝炎600元;

(三)肝硬化800元;

(四)精神分裂症600元;

(五)股骨头坏死500元。

二、增加病种的申报程序、报销等有关规定按市劳社[2003]86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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