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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昭政办发[2005]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5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单位:

《昭通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昭通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92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昭政发[2002]91号)精神,特补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筹集资金,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解除患特殊病、重病、大病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的互助共济的社会医疗保障机制。

二、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承保、审核、赔付。

四、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业务。市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总额中提取10%的管理费,作为经办机构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五、2005年起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按80元缴纳,单位承担38元,个人承担42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封顶线从26000元提高到35000元。

六、参保人员患病(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封顶线后,15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内报销。

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病保险金赔付80%,个人负担20%;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大病保险金赔付70%,个人负担30%;转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大病保险金赔付60%,个人负担40%。

八、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数额后的医疗费,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单位凭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1季度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从市外调入的人员必须在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一次性缴清当年应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调出市外的人员,当年缴纳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不退还本人,从调出当月起大病补充保险责任终止。

十、本实施意见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此《意见》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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