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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明政文[2005]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5

施行日期:2005-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各单位,市区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退休人员逐步增多,为统筹市级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化解医保基金缺口风险,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调整为: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转让时,必须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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