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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2005]综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8

施行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今年2月24日第四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为加快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步伐,探索多种灵活保障模式,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行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允许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选择大病统筹(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办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实行大病统筹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大病统筹基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不建立职工(含退休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确实无力缴费,职工又迫切要求参保的,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采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

三、大病统筹的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的单位,其参保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大病统筹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缴纳,不足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同的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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