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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4]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6

施行日期:2004-08-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各福利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及本市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时间问题本市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全市失业保险统筹范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缴费时间问题1999年10月31日前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1999年10月31日前在福利企业工作的在职残疾职工,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可按规定补缴1999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1日后到福利企业工作的在职残疾职工,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可按规定补缴参加工作时间至2003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基数为各年度本市最低工资,补缴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未补缴1999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及其职工,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不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其间残疾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福利企业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关于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福利企业应自与残疾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残疾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残疾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被福利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档案除具备规定的材料证明外,还须有招工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招聘备案材料(《北京市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审定表》)。

四、关于失业登记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员档案记载和缴费时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进行核定,并在7日内将残疾失业人员档案和《北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通知单》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

残疾职工自与福利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残疾人员持残联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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