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9

施行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4]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2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的,每人每月44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