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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7)1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5

施行日期:200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为进一步确保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普遍提高10个百分点。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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