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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16

施行日期:2007-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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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147号),整合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尽快实施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征收,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8年1月1 日起,全区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承担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额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等职能,调整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经办,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参保资源共享,一票征收。

其它经办管理工作仍由就业局按规定职能负责办理。

二、2007年11月30日前,各市县就业局应向社保局提供已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职工名册,由社保局据此建立参保单位计算机信息数据库资料,作好移交税务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保证按时实现税务征收。对涉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职工个人参保时间、缴费工资额等明细资料的交接工作,在明年第一季度末完成。由社保局负责建立失业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补充完善个人参保信息资料,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的全面计算机业务处理。

三、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由各市县就业局负责与企业核定,签章确认后交当地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移交地税部门组织清欠。

四、实行税务征收后,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1至20日,如实向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申报缴费,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参保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缴费比例按各险种的政策规定执行,由社保局统一计算应缴费金额,通知税务部门征收。

五、社保局按月将税务部门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汇总表》(表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明细表》(表4)等有关资料传递给就业局,以便就业局进行会计核算,编报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掌握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保证失业保险征缴与支付业务的连续和衔接。

六、中央下放行业企业、农垦系统、水利系统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登记、申报工作,仍然按照原经办职能,分别由各市县就业局通知社保局负责统一办理。

兰州铁路局在宁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与养老保险同参保、同基数、同征缴;长庆石油勘探局在宁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征收。

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调整后,就业局编制、人员、经费暂维持现状不变。

八、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调整后,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局、社保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作好工作。

二 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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