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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度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劳社〔2007〕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6

施行日期:2007-08-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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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6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1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48元。宝安、龙岗两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007年8月16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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