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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2]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7

施行日期:2002-08-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2年度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25%,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费率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0%执行。个人缴费基 数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主选择。目前尚未统一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县区,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费率。不再实行企业差别费率。

二、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计发标准

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其中领取养老金的死亡人员丧葬费统一按每人800元计发。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县区和企业自行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能作为省级统筹的支付项目。

三、加强征缴,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一)市政府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达的省级统筹基金上解计划,作为指令性目标任务督办和考核,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确保本年度上解计划按期足额完成。

(二)各县、区要把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纳入目标管理,保证年度征缴率达到90%以上,同时抓好扩面,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要做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县区政府要落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将社会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加大监察稽核力度,抓好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基金的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做好续保人员的接续工作

各县、区要切实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企业改制、破产中解除劳动关系和下岗出中心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续保缴费工作,巩固参保缴费队伍。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严禁自行规定退休条件,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

二○○二年八月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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