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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工业中小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27

施行日期:2002-08-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有工业中小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国有工业中小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湘潭市国有工业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潭政发[2001]33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市属国有工业中小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处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凡破产、关闭、整体出让的市属国有工业中小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他改制企业原则上也应一次性补缴到位,确有困难的,应与社保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由改制后的企业确保归还。

二、关于破产、关闭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续保问题

1、续保对象的认定。破产企业以法院裁定终结时间为截止时间,整体关闭企业以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实施时间为截止时间,在此之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女干部、女管理人员年满45周岁),且本人愿意实行续保的职工,方可享受市政府潭政发[2001]33号文件规定的财政协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2、续保对象的审定。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并造具花名册报市改制办审查签署意见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职工档案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查予以确认。

3、续保起始时间的确定。无论破产企业还是关闭企业,其职工续保起始时间均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到位时间为起始时间。

4、续保办理程序。经批准可实行续保的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同时签订财政、社保、个人三方续保协议书,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及权益。

5、续保缴费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续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缴部分的50%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按月(或按季)缴纳。职工愿意一次性缴纳的,暂按现行缴费比例、当年缴费基数(其后逐年递增8%)进行缴纳。如遇今后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政策变动,则随政策进行调整。单位应缴纳的另50%部分,由市财政协助缴纳,市财政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缴费名单据实结算,并按月将资金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

6、续保缴费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续保职工的缴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续保职工实现再就业已具备缴费能力和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缴费的,停止财政协助缴纳部分;迁出境外居住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改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问题

凡改制企业必须在改制终结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改制后的新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册登记手续。

四、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问题

企业破产、关闭、整体出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制的,其离退休人员日常事务由新重组企业管理;厂消人散没有重组的,按原隶属关系,暂由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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