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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城镇企业养老基金实行定额补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5]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8

施行日期:2005-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企业养老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实现县(区)城镇企业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市政府决定对县(区)城镇企业养老基金实行定额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年度养老基金预算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养老基金收支预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养老基金收入预算要按县(区)每年的扩面任务和省规定的收缴率进行编制。

二、明确市、县(区)级责任。对当年养老基金收支有结余的县(区),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扣缴财力;对当年养老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县(区),按年初计划收支差额,由市和县(区)按比例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年度收支情况确定。

2005年养老基金收入计划按市政府下达的扩面指标任务及收缴率的90%进行核定,收支计划的缺口部分,由市和县(区)按9:1比例承担。

三、对争取国家和省基金补助的分配,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养老基金支出计划比例分配,缺口部分由市和县(区)按比例承担。对未完成收入计划的部分和按比例负担的缺口部分以及超出支出计划的缺口部分(国家统一调资按比例承担),各县(区)要通过参保扩面,加强征缴和调整支出结构财力补助等办法解决。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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