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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定海区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职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3

施行日期:2005-11-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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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定海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将原来由市直接承担的定海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职能划转定海区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定海区范围内(除临城街道外,下同),符合市政府《关于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若干补充意见》(舟政发[2004]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职能,于2005年12月1日起由市划转定海区政府。

二、对2004年6月30日前征地的且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由市和定海区政府分级承担,其中,属部、省、部队和市及经批准的区级(含乡镇、街道)建设征地项目所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由市承担,其余由定海区政府承担。即市本级每年应承担的1066万元由市财政按年划拨给定海区政府,存入专户,专款专用。

三、本着“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2004年7月1日以后,定海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建设用地(含不涉及征地农民的滩涂和各种主体投资的围垦土地等)应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由定海区政府统一收取。征地时劳土比例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现行规定核定,按月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及各项管理工作全部由定海区政府承担。

四、今后经市政府同意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后,对2004年6月30日前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的增加部分,按本通知第二条中确定的市、区费用分级承担的范围,由市、定海区两级政府分别承担。

五、原由市承担的定海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随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职能,一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划转定海区政府。

六、临城街道范围内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由市负责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由市直接管理。

七、市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与定海区有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职能平稳移交,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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