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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5]18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1

施行日期:2005-1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选择以下一种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二)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三、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由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汕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办理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四个月内。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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