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七日(60)省劳险字第一号来文悉。学徒因工死亡后,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劳动部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局
发文字号:(60)中劳薪马字第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0-02-23
施行日期:1960-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月七日(60)省劳险字第一号来文悉。学徒因工死亡后,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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