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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委托工商银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保发[2000]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8

施行日期:2000-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推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展开,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行北京市分行系统代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商银行利用工商银行的网络资源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工行各支行及各储蓄点取得联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工商银行,并将款项足额划入工行提供的帐号。工行储蓄网点应免费办理储蓄存折、卡,发放使用手册,并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不收取手续费。

三、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企业负担,企业可与工商银行就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工行代发。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行要积极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组织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行系统要加强联系,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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