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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2)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7

施行日期:200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2000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286元/月人调整为296元/月人;

(二)门诊医药费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四)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调整如下:

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200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比例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费:由原100元/月人调整为103元/月人;

2.大病医疗统筹费用:按照本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778元/年70%的标准缴纳,为:由原50.16元/月人调整为56.26元/月人;

3.失业保险费:由原6元/月人调整为8.24元/月人;

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156.16元/月人调整为167.5/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38.5元/月人。

三、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1999年结转至2000年的下岗职工和2000年1月1日后新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自2000年7月1日起,月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按以上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核拨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四、由企业建立的不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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