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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我市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施行《劳动合同法》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2

施行日期:2007-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并切实做好我市改革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工作衔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我市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与施行《劳动合同法》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转发市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72号)和《转发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73号)等现行的改革改制文件精神,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依照有关政策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职工劳动关系及时调整到位。2008年1月1日后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后建立的新企业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现行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裁员计划,经办理裁员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裁员。2008年1月1日后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建立的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批量劳动关系调整、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改革改制时职工符合托管条件与托管机构或新企业已经签订了托管协议(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托管协议;改革改制时符合托管条件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职工,新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职工本人意愿或法定情形等原因,新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关于2008年1月1日后进行改革改制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问题

(五)原国有企业职工改革改制后进入新企业工作的,除本人已领取国企改革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外,职工在新企业连续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发。

(六)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改革改制的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市政设施养护单位改制转企后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依照本意见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总工会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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