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渝劳社函(2008)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4

施行日期:200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仲裁案件二次受理问题的请示》(沙劳社发(2007)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参照这一规定,劳动者依据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再行依据原仲裁程序之后形成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用人单位一方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二??八年一月四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