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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劳社仲(20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03

施行日期:2008-0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制定了《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

2008年,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的要求,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确立“和谐仲裁”理念,重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我市社会稳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一、2008年主要工作目标

1、高度重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全年结案率达95%以上。

2、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全年工会、经贸委等部门的兼职仲裁员办案数要占到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数的10%以上。

3、坚持“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优势,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着力提高仲裁员的调解水平,确保以调解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占结案数的70%以上。

4、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仲裁建议书制度。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部门的协调与联动,形成“源头预防”的合力。

5、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争取新的突破。着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全年举办仲裁员政策业务培训2-3期,不断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兼职仲裁员全年办案不少于4件。

6、加强仲裁庭硬件建设,完善仲裁庭设施,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

7、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适应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机制的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创新调处机制,注意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8年主要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优势,为推进我市社会建设、实现争创全省“和谐发展示范区”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2008年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视预防,努力减少争议

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在于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要把预防劳动争议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实、抓好。

1、积极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尤其是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对两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解释,严防曲解和误导。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深入用人单位进行调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指导,全年通过对定点联系的用人单位举办政策咨询和对话座谈不少于2次,政策法规培训2-3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

2、预防在先,健全和完善仲裁建议书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仲裁建议书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坚持由点到面,针对个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向整个行业乃至更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送仲裁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预警,及时指导用人单位纠正问题,规范用工行为。要通过信息交流、案件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的协调与联动,形成“源头预防”的合力。此外,通过仲裁告知书的形式向全社会的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3、加强联系,化解集体争议。要保持与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协会、信访部门、工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民法院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互通与工作联动,及时掌握集体劳动争议发生的动态,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会诊”与处理,将集体劳动争议尽可能以调解等方式结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适应变化,创新办案方式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但同时也带来新的机遇,迫切需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适应新的变化,注重工作创新。

1、落实新颁法律。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新法实施前,仲裁工作人员要稳定思想,立足当前,按职尽责,从完善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2、完善工作机制。(1)进一步健全“阳光操作”制度。继续推行导诉制度、公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2)全面推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建立和完善仲裁员名册,规范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案件的范围和比例,增强公众对仲裁员的信任度。(3)继续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和专业仲裁庭制度,构筑劳动报酬争议快速处理通道,提高办案效率。(4)认真贯彻执行案件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裁决案件集体会商、疑难案件请示汇报、仲裁委办公室季度例会制度,裁决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上报制度。(5)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要熟练运用,提高办案效率。健全仲裁委办公室各项台帐,做好案件统计,及时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信息,实现动态化管理。

3、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选配、调整和充实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积极推进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业务学习,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统一认识,着力提高仲裁员的调解水平。进一步推行专职书记员聘任制度,有效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不发生违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违纪问题。

4、学习先进经验。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进程。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仲裁员的调研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能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借助外部力量,加强协作与联动,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效能。

1、加强协调,保证办案效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通过与人民法院定期召开疑难问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工作联系,统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口径,树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同时要发挥劳动保障系统的自身优势,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协作与联动,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案件处理反馈制度、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保证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密切配合,发挥各方作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仲裁“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探索裁调对接机制,发挥工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功能,缓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压力。健全仲裁委员会领导成员例会制度,确保三方共同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继续加大工会、经贸委等部门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的力度,全年各市(县)、区工会、经贸委等部门的兼职仲裁员办案数均要占到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总数的10%以上。

3、面向基层,构建调解网络。要继续将劳动仲裁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切实抓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继续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机制,提高企业内部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要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依法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逐步形成企业外部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筑牢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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