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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5)1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0

施行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仍较为突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建设“平安嘉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关于监察管辖问题

我市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按照《条例》及《通知》精神,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涉及市和市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由市劳动保障局按《通知》精神予以确定。

三、关于举报奖励问题

为鼓励各级组织和个人积极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根据《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四、关于建立欠薪保证金制度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的覆盖面。在坚持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同时,水利、交通、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其他特殊行业等,要逐步推行欠薪保证金制度。

五、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

根据《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劳动者未依法参保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查处,地税部门予以配合;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地税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配合。

市和市辖区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劳动者未依法参保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划分,由市或市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地税部门予以配合;对举报投诉市和市辖区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市或市辖区地税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配合。

六、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可在乡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中确定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条例》和《通知》的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要不断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办案力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事、公安、工商、建设、水利、交通、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各项工作。

市和市辖区涉及劳动关系处理的仲裁、信访等职责划分参照本《通知》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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