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7)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29

施行日期:2007-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均按以上范围实施管辖。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监察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指定的案件或需要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直接实施监察;对全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督查。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不得再自行移送。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托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取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受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对需要委托市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