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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4]1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2

施行日期:2004-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实施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2]28号)、《关于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15号)、《关于业务素质考核考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4]40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至2005年,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原则

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劳动保障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具有职业准入性质。考核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考核的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二是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倡导学习、钻研问题的氛围,旨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三是简便易行,避免形式主义。四是周密组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谨考务,重在提高。

二、考核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9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工作人员(A1类人员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考核)。

三、考核方式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使考核操作简单方便,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9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按险种分为三类进行考核,即:养老保险类、医疗保险类、失业保险类。参考人员按照所从事(分管)的险种业务工作,参加上述三个类别中的一类考核。兼管两个以上险种工作的负责人、综合部门人员,自行选择参加其中一个险种类别的考核。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A2、A3类人员加试论文。

四、考核内容

养老保险类、医疗保险类和失业保险类业务素质考核均包括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部分(又称国家试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和制定统一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主要复习参考资料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印的《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复习题要》。养老保险类和医疗保险类考核题量基本比重为基础理论(政治)20%;综合知识20%(基金财务5%,审计稽核5%,统计信息5%,社保法制3%,劳动关系2%);险种专业知识60%。失业保险类考核题量基本比重为基础理论(政治)25%;综合知识40%(基金财务10%,审计稽核10%,统计信息10%,社保法制6%,劳动关系4%);险种专业知识35%。应会部分(又称地方试题)由省厅命题。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技能(计算机操作、业务软件的使用、业务操作流程),省级制定的地方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以下文件不列入考试内容)。其中计算机的考核内容为中文windows操作系统、Word97中文字处理、Excel97中文电子表格、PowerPoint97中文演示文稿、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Visual FoxPro5.0数据库管理系统、CAD制图软件、PhotoShop6.0图像处理、WPS Offies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Access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Project2000项目管理、FrontPage2000网页制作及用友财务软件等内容。题型安排:基本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复习提要》内容涵盖四种题型,即: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及简答题。

五、考核步骤

1、考核分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省厅负责考核省本级经办机构B类、C类人员和设区市级经办机构A2类、B4类人员;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考核市县各类人员,省厅人事处、干部教育处负责对其考核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考核计划。按照考核分工,各设区市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考核计划,明确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应试人员情况(所在地区、人数、考试类别)。同时,申请试题,考核计划于考核前50天报省厅人事处。

3、组织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名表》,确定报考的险种类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级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省、市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机构按照考核分工分别进行资格审核后,签发《准考证》。

4、培训考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和要求,分级组织对参考人员进行培训。省厅人事处、干部教育处会同省级各经办机构计划于2004年9月以后组织对省级各经办机构各类人员、各设区市A2类、B4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机构会同市级各经办机构,组织完成对市本级经办机构B类(B1、B2、B3)、C类和县级经办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考试,此项工作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六、考核成绩与颁证

考核总分满分为150分,其中国家试题部分为100分,占70%,评判由省厅负责。地方试题部分为50分,占30%,评判由省厅、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级负责。

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厅颁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资格证书》。本证书作为任职资格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获得相应类别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和担任相应类别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成绩不合格者或缺考人员,要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者,离岗进行专门培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证书每3年登记1次,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业务素质考核的成绩装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上岗、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全省考核结束后,凡没有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资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聘任上岗。

七、免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试: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50岁以上(含50岁)并连续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和取得国家或本地区教育、人事部门承认的计算机证书,免考计算机应会部分。

4、参与命题、组建题库及最终组卷的部分出题人员。

八、考核的组织管理

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由省厅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省、设区市分别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事教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统筹领导专项考核工作,指导、检查考核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处理考核中发生的相关事宜。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省厅《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抓紧制定本级考核计划,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加强监督,确保质量。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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