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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8)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9

施行日期:200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市2005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增发的方案如下:

一、对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

二、对此次普调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637元,且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但增发后基本养老金超过637元的,按637元发给。退休、退职人员年龄分别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

三、对国有农垦企业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闽政(2000)文193号)规定参保、且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华侨农场中按规定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30元。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方案》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方案》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6年10月2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06年10月16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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