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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8)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7

施行日期:2008-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

二、对此次普调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637元,且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但增发后基本养老金超过637元的,按637元发给。退休、退职人员年龄分别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

三、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四、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调待工作会议精神审核特调对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审批后兑现待遇。本《通知》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06]340号)同步执行。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执行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6年10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1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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