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
二○○八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8〕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06
施行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
二○○八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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