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8〕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1-14
施行日期:2008-11-14
时效性:已失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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