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0)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1-23

施行日期:2010-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