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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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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台港澳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及以上)中需在京长住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办理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中担任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就业证》。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提任中级或一般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后,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四、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可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就业证》;一般代表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五、上述人员《就业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或登记注册期限、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

六、台港澳投资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持身份证明,可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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