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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6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6

施行日期:2003-08-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从2003年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全省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实行再就业“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省再就业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联络员工作制度以及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全面落实再就业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并将落实工作情况,于今年8月底前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四项任务:一是地级以上市出台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二是在所有城市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三是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及时领到再就业优惠证;四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担保机构,全面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省财政对各地的补助资金,要结合各地经济状况、财政实际投入、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再就业工作的成效等综合考虑。

三、积极组织支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把开发就业岗位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努力拓宽就业门路。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省计划、经贸、财政、国税、地税、民政、工商、建设等部门制定推动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方式和扶持劳务派遣等具体办法,并切实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就业岗位开发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重点领域、任务指标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基层和有关部门。

四、完善制度和措施,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点工作来抓,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保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切实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2003年底前,各市、县必须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解决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要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创业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机制。 ?五、巩固提高,继续抓好“两个确保”。各级政府要按照原有规模继续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结余的资金全部调整用于再就业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处理好基本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8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从现在起,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按月通报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通报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报送工作,每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再就业通报制度,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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