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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社[2004]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6

施行日期:2004-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004年6月16日

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供求信息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求信息补助资金是对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收集、整理、及时录入广东省劳动力市场网,实现共享并可异地查询、使用的岗位信息进行补助的省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核确定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真实和有效性。

第五条 供求信息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资金数额和各地年度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上网的实际数量、质量和使用等情况共同确定。

第六条 供求信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发布、组织实施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供求信息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省劳动保障厅将审核后的各地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数额及补助资金方案,于每年第一季度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后,与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下拨资金后要在1个月内拨付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供求信息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九条 凡发现提供虚假、过期和无效的供求信息,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建立供求信息补助资金使用检查跟踪制度。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共同组织对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供求信息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情况。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欺骗、贪污、截留挪用供求信息补助资金,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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