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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知的意见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3

施行日期:2005-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引导农牧民有序进城就业,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保护农牧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改善我区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区农牧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及农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宽、效益不断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将越来越多。农牧民进城就业,对增加农牧民收入,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重要性,把农牧民进城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

二、做好促进农牧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建设、农牧、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涉及农牧民进城就业不合理的规定政策进行清理。取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对各类企业使用农牧民的行政审批,取消除国家、自治区规定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对有特殊技术资格;文化程度条件要求的行业、工种要实行农牧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牧民进城就业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范围。

(二)开展有组织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工作。充分调动各政府职能部门、农牧区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级劳动保障、农牧、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市)要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扶持政策,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要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加强跨省、跨地区劳务服务工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等方式,提高农牧民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各地(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牧民工开放,积极为农牧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由同级财政对为农牧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予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市),要统一开设面向农牧民工的信息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为农牧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调动各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积极性,使之在改善我区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中有所作为。要不断完善建立农牧区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

(四)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牧民工素质。农牧民工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有组织、较系统地对农牧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和城市生活常识教育,提高农牧民工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农牧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教育资源,委托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牧民工提供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要督促使用农牧民工的单位和企业对农牧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特别是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特殊工种的农牧民工,必须依法进行岗前培训。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农牧民工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农牧民工的培训补贴。鼓励农牧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牧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劳动保障、财政、物价、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牧民工乱收费。

(五)多渠道安排农牧民工子女就学。要保障农牧民工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牧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牧民工的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促进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就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方便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及时入学就读,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牧民工子女民办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体系,统一管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安排农牧民工子女就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改善农牧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督促各农牧民工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农牧民工较集中的区域,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农牧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集中就餐地食物卫生的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预防和疾病传播的监测工作。

(七)完善对农牧民工的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农牧民工的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将治安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进城务工的农牧民进行治安管理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公安、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及进城务工人员,要共建社会治安防范网,共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流入地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切实维护农牧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政府令第54号)等政策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监控制度。对已拖欠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和其他职工的工资一道纳入第一清偿顺序。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方式,便于农牧民工及时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从源头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农牧民工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农牧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农牧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市)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牧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牧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发挥各级工会组织职能,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侮辱农牧民工人格、侵害农牧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农牧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5号),积极探索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政策措施。重点推进农牧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牧民工发生工伤的,要督促企业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5号)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进一步健全劳动力市场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以地(市)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非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并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行为,逐渐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积极为农牧民工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市)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节、藏历新年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三)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农牧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进城就业农牧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农牧民工岗前、在岗培训制度,提升农牧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五、切实把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定期开展以“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牧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牧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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