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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2

施行日期:2005-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各项政策,建立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精神,现制定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建立就业登记制度

凡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需携带毕业生推荐表(或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南京市毕业生接收函》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未落实接受单位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市毕业生就业

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未能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以及其他各类新生劳动力未能及时就业的,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二、完善见习实训制度

凡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且从未就业的,均可自愿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毕业生可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报名,经企业面试、岗前培训、签订培训合同,按带教方案实施培训。

见习实训补贴按照《关于对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试行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计划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鼓励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本市户籍从未就业的各类新生劳动力,可持《就业登记证》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或参加区、县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培训。原十区非城镇户籍新生劳动力以及原五县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政府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初级工120元/人、中级工160元/人、高级工200元/人,其他区初级工100元/人、中级工130元/人、高级工160元/人。原十区城镇户籍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政府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50元/人。

参加培训的新生劳动力,在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直接持培训单位收费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补贴。

新生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程序参照《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补助资金市级补助办法》(宁劳社就管[2005]11号、宁财社[2005]668号)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补贴和新生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招用新生劳动力

新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新生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可以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保障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吸纳新生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等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可携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减免税申请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税种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五、促进市场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新生劳动力专门服务窗口,为新生劳动力提供各类服务。提供免费人事管理、就业招聘会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免费介绍新生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新生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社会保险),由市政府按3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六、鼓励自主创业

凡参加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自主创业或家庭型创业成功的本市户籍新生劳动力,可享受现有的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且成功创业的新生劳动力,直接持培训单位收费发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补贴。

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本市户籍新生劳动力,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等资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确认后,可向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七、援助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就业

经民政或工会等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在当年6月底前统一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区(县)人事部门建立跟踪服务卡,优先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及推荐,确保当年实现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的跟踪服务,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建立跟踪服务卡,记录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的情况,确保及时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的,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可向人事部门申请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市、县(原5县)政府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补贴期为3年。用人单位可携带《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招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等材料,按季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被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技校招生进行2~3年劳动预备制学习的,由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招生技校补助,招生技校应减免其相应的学习费用。

八、落实空岗申报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要主动向各级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申报空岗信息,接受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的空岗信息调查。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分别建立空岗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平台对接,资源共享。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将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划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街道空岗信息员队伍,主动采集空岗信息;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及时跟踪,提供“一条龙”的劳动保障服务,并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推荐新生劳动力上岗就业。

九、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等部门应建立新生劳动力信息共享平台。人事、教育部门每年10月前将大中专毕业生、初、高中及职高毕业生等生源的基本信息以数据库形式抄送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仍未实现就业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抄送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季将毕业生就业登记信息、就业录用信息进行分类统计,以数据库形式抄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全市就业与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对全市新生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适时发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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