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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洪府发(200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20

施行日期:200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范围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4、进城创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5、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7、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 贷款额度

1、申请小额贷款一般在2万元,对项目好、信誉好的可放宽到3-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

2、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视其安置人数、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般不展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批准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一年。

第五条 贴息范围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

2、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50%贴息。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4、展期不贴息。

第六条 操作程序

1、个人或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2、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县区或市担保中心推荐;

3、市、县(区)担保中心在经调查核实后,交经办银行复审;

4、经办银行复核后,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

5、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并由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向市担保中心推荐办理。

第七条 保证担保与抵(质)押担保

1、个人担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济效益好、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在职职工。

2、个人抵(质)押担保:个人可用自有的房屋及有价证券抵(质)押。(其中房屋抵押不能超过其价值的60%,有价证券不能超过其价值的70%比例)。

3、信誉担保:符合信用社区要求的创业者和创业培训优秀学员,在无担保的情况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直接核实并担保。

4、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由贷款企业自行解决担保问题。符合要求的由经办银行认定,风险由银行承担。担保中心只负责贷款资格认证与贴息。

第八条 奖励机制

1、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对积极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工作,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赣劳社就[2004]3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回收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考核我市小额贷款的奖励资金中支付。

2、鼓励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贷款,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根据南银发[2004]95号文件规定,按实际放贷额0.5%的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助手续费。

南昌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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