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3)云人工字第82号函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应该根据他们担负的实际工作和表现,按照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发给相当的工资;在被精减回乡时,他们在开除留用察看的期间,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内务部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63)内人工字第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05-24
施行日期:1963-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3)云人工字第82号函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应该根据他们担负的实际工作和表现,按照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发给相当的工资;在被精减回乡时,他们在开除留用察看的期间,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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