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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解答草案(摘录)

发布部门:公安部十一局

发文字号:[63]公劳就字第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07-11

施行日期:1963-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五、问:犯人刑满留场就业后是否计算工龄,怎样计算?

答:根据一九五七年八月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六三年一月全国总工会批复浙江省工会关于刑满释放分子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精神,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按以下办法处理:原系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应当从刑满留场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判刑以前如有工龄只能算为一般工龄,不能算为连续工龄。

公安部十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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