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劳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发文字号:[63]中简字第1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06-07

施行日期:1999-08-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

(63)海全会字第123号报告收悉。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是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解放后又未间断,集体转入企业的搬运工人,其解放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并从批复日起执行。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其连续工龄应按全总生活办公室(62)生活字第617号函办理,过去按各地规定已处理的退休、退职职工,不再改变。

劳动部工资局 全总生活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