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伪兵工厂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发文字号:(64)中劳薪字第20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4-05-19

施行日期:196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四川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曾在反动政府举办的兵工厂中工作过的,其这一段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目前,对此问题,可以按照下述意见办理:在上述兵工厂中担任领导职务(指股长及股长以上职务)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当普通职员工人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当普通职员、工人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其中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的,还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