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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解放前脱离革命队伍,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64]内人工字第15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4-08-17

施行日期:1999-08-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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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委人事局:

七月二十一日(64)赣人字第653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全国解放以前,因为各种原因离开革命队伍,全国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意见,凡是因为革命意志不坚定而擅自脱离组织,全国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连续工龄,一般应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因为客观原因与组织失掉联系,全国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如果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后的时间,没有违反革命利益的行为,他们脱离组织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二、解放后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当工人,以后因工作需要提拔当干部的,他们当工人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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